久吾高科: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 层、23 层
网址:www.hanshenglaw.cn 电话:+86-21-5187 7676 传真:+86-21-61859565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丁振波律师、张立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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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28日
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
年5月19日15:00在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30至11:30、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15至
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符合通知内
容。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持有公司股份
42,44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13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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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持有公司
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44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134%。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0年5月13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
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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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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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与监事2019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0年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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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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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召集人员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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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丁振波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玉玲 张立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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