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30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 34 名激励对象
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
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 34 名激励对
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864,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 伟(签字):
郭立玮(签字):
陈 红(签字):
202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