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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吾高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13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四月
第1条   为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
        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3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4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专人或者临时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也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本规则下,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人员统称“监事
        会主席指定人员”。

第5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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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
        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
        营管理的决策。

第7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或
        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
        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主席或其指定人员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8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9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分
        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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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0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11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监事会,监事会
         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12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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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13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当
         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14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15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
         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16条   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会议出席情况;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应当参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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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17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18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19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2)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
             事姓名;

         (3)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
         者弃权的理由;

         (4)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20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21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22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23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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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25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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