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 层、23 层 网址:www.hanshenglaw.cn 电话:+86-21-5187 7676 传真:+86-21-61859565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丁振波律师、黄印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2 / 12 法律意见书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13日 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于2021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2020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 年5月7日下午15:00在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日 9:15至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符合通知 内容。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 12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持有公司股份42,382,8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9.017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持有公司股份61,70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568%。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444,52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9.0740%。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1 年4月28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对于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在补充通知中进行了 列明。 4 / 12 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4,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3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4,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3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 12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4,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3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44,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3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82,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6%;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0.3295%;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 12 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0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1年薪酬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82,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6%;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0.3295%;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0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1年薪酬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82,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6%;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0.3295%;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27,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2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335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 12 法律意见书 2.66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27,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2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335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27,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2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335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27,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 12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2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335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27,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2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335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27,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2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335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27,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9 / 12 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2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335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通过《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27,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2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335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82,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6%;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0.3295%;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10 / 12 法律意见书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召集人员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 / 12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丁振波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朱以林 黄印 年 月 日 12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