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久吾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2021-09-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久吾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吾高科”或“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国泰君安对久吾高科提前赎回“久吾转债”(债
券代码“123047.SZ”)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0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254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2.54 亿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转债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 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交 易 , 债 券简 称“ 久 吾 转 债” , 债 券 代 码
“123047.SZ”。“久吾转债”转股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19 日止。
“久吾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7.76 元/股,后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度、2020 年度权
益分派,“久吾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17.43 元/股。
二、本次赎回情况概述
公司《募集说明书》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
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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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
算。
三、本次触发“久吾转债”赎回情形
截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不低于“久吾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7.43 元/股)的 130%,已经触发《募
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久吾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久吾转
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久吾转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久吾高科本次行使“久吾转债”提前赎回权的条件已成就,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久吾
高科本次行使“久吾转债”提前赎回权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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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
使“久吾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 翼 朱哲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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