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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吾高科: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11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注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程序合法
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
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对《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发行与承销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 5 名特
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对《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
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
《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
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 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
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更新不涉及方案调整。

     因此,我们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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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 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更新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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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   伟(签字):




     郭立玮(签字):




     陈   红(签字):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