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久吾高科: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1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及 2021 年度内(以下简称
“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要求,对公司报
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
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9 年度,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连云港
久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洋环境”)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中不超过
12,250 万元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实际为久洋环境提供担
保累计发生额为人民币 11,682 万元。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上市规则》、《创
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相关担保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对《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制
度、文件等资料的认真负责审核后,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结
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
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
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不存在重大
遗漏和误导性陈述,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对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相关资料
后,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对《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2 年薪
酬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公司拟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
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确认
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六、对《关于董事 2021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 2021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公司拟订的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有利于强
化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董事 2021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具有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资质,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
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要求。中汇在 2021 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义务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
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
稳健和连续性,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查阅《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内容,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
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
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需要,并综合考虑
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
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   伟(签字):




    郭立玮(签字):




    陈   红(签字):




                                                      2022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