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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吾高科: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01  

                        证券代码:300631             证券简称:久吾高科             公告编号:2022-017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久吾转债”)2,540,000张,可转债于2020
年4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20年9月28日,“久吾转债”进入转股期,
债券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久吾转债”以票面金额按照当期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
股票。2021年10月21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久吾转债”停止转股,并于
2021年10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
间,公司总股本因“久吾转债”转股增加了10,895,910股。同时,公司2021年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121,212股,新发行的股份于2022年1月20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

    基 于 以 上 原 因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2020 年 期 末 的 108,624,902 股 增 加 至
122,642,024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08,624,902.00元增加至122,642,024.00元,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步修订。

    同时,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修
订了《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2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顺利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等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
         理相关手续。本次修订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序号                     内容                       序号                          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624,902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642,024 元。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624,902 股,公司的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642,024 股,公司的股
第十九
         本结构为:普通股 108,624,902 股,其他种   第二十条    本结构为:普通股 122,642,024 股,其他种
  条
         类股 0 股。                                           类股 0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第二十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
                                                               形之一的除外:
  三条   的股份:                                    条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第二十                                             第二十五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条                                               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第二十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
                                                             务资助事项;
第四十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 第四十一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
  条     保事项;                                 条
                                                             保事项;
         ......
                                                             ......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
         司股份方案;
                                                             司股份方案;
         ......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债率超过 70%;                                      审议: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第四十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第四十三   债率超过 70%;
  二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条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他情形。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他情形。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第四十四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条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章程第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章程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第五十   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三   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
  二条   同时将有关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条       同时将有关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                                             第五十七
         ......                                               ......
  六条                                               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第五十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第五十九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八条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条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                                               ......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
                                                              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
                                                              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第六十                                             第六十一   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
         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
  条                                                 条       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
         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
                                                              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
                                                              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第七十                                            第七十七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六条                                              条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不少于 10 年。                                       10 年。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八十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八十一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条
                                                              算;
         ......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总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第八十                                             第八十二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一条                                               条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总数。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情况。
第八十                                             第八十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二条                                               条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   ......                                    第九十九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八条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在禁入期;
                                                              期限尚未届满;
         ......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第一百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第一百〇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
〇三条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四条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将在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生效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达董事会时生效。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生效之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
                                                              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下设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 3 名,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下设审计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相应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
                                                              程。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务信息及上市后的财务信息披露;(5)审查
第一百                                             第一百一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公司的内控制度。
一十条                                             十一条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三)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一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
                   新增条款
                                                  十二条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2)监督及评估外部
                                                              审计机构工作;(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
                                                             对其发表意见;(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
                                                             控制;(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6)公司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
                                                             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百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百一   购公司股份;
一十一   购公司股份;
                                                  十三条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条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
         ......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
第一百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上述所称“交易”事项指本章程四十二条规
                                                  第一百一
一十四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条
  条     ......                                              ......
         上述所称“交易”事项指本章程四十一条规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定的交易事项。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本章程第四十
                                                             三条以及前款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
                                                             规定。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                                              第一百三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三十条                                              十二条
         百〇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第一百〇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第一百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第一百三
三十一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十三条
  条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
第一百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第一百三
三十六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十八条
  条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第一百四
                    新增条款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十一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第一百四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三十九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十二条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务。
第一百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第一百四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
四十二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十五条     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职
  条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务。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
第一百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一百四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四十三
         完整。                                     十六条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第一百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第一百五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五十四
         日起 2 个月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十七条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条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
第一百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     第一百八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
八十六
         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十九条      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条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 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 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第一百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第一百九
八十七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十条
  条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2022 年 2 月修订)》全文。

              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
         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