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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吾高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4-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吾高科”或“公司”)2021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规定,对久吾高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72 号),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121,212 股,发行价格为 33.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02,999,996.00 元,保荐机构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3,000,000.00 元(含税)后的
金 额 99,999,996.00 元 划 转 至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3,298,065.29 元(不含增值税),久吾高科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99,701,930.7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0018 号)。募集资
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
目: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承诺投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
                             (万元)         资金额(万元)
盐湖提锂中试平台建设
                                  12,303.78            6,500.00    2111-320161-89-01-220918
项目
固危废智能云仓综合服
                                   8,036.50            3,470.19    2110-320161-89-01-192766
务项目

          合计                    20,340.27            9,970.19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1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
金额为458,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总投资额(万   募集资金承诺投       自筹资金实际投          拟置换金额
        项目名称
                               元)       资金额(万元)         入金额(元)            (元)
盐湖提锂中试平台建设
                              12,303.78             6,500.00          458,000.00        458,000.00
项目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298,065.29元(不含税),其中公
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13,988.67元(不含税)。本次发行股票
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将募集资金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专户时已扣除承销及保
荐费用(含增值税),其中可抵扣增值税金额为169,811.32元。本次拟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扣减承销及保荐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后金
额144,177.3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律师费用                                           311,320.75               311,320.75

    2       材料制作费用                                          2,667.92                2,667.92



                                              2
 序号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3     小计                                          313,988.67      313,988.67

   4     减:承销及保荐费用的增值税款                  169,811.32      169,811.32

                合计                                   144,177.35      144,177.35


    综上,公司拟合计使用募集资金 60.22 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以及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
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2678 号)。

    五、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安排,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方案与《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本次拟置换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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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方案。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2]2678 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
久吾高科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履行了

                                    4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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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钱   健                      邓   超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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