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久吾高科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20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 层、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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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丁振波律师、黄印律师(以下称“本所
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的影响,结合疫情防控要求,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公告文件,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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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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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6月2日在
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6月20日下午15:00在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
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符合通知内容。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6人,所持股份39,730,7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2.395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持有公司股份84,900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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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815,625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4649%。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2年6月15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
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
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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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802,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3.9812%;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2.01、选举党建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744,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0188%。
党建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范克银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730,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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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范克银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李荣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744,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0188%。
李荣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秦鑫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744,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0188%。
秦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选举程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744,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0188%。
程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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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6、选举侯世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744,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0188%。
侯世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3.01、选举陈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744,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0188%。
陈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朱玉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744,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0188%。
朱玉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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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03、选举王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744,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0188%。
王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4.01、选举徐红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9,744,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0188%。
徐红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选举黄抒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9,744,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0188%。
黄抒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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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召集人员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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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丁振波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朱以林 黄 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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