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3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
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及 2022 年上半年度内(以下简称
“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第 8 号》”)等规定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9 年度,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连云港
久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洋环境”)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中不超过
12,250 万元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实际为久洋环境提供担
保累计发生额为人民币 11,682 万元。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监管指引第 8 号》、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对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查阅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相关
资料后,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对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募投
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
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资金成本,且履行
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四、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查阅《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相关内容,
我们认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创
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五、对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查阅《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内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
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本次被担保的主体
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对其的绝对控制权,担保行为的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本次对其提供担保及其审议程序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 红(签字):
朱玉华(签字):
王 兵(签字):
202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