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5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
有效的沟通,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针对《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资质,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
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要求。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2
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具备良好的执业
操守和义务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
为保证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稳健和连续性,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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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 红(签字):
朱玉华(签字):
王 兵(签字):
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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