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300631 证券简称:久吾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3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
〔2021〕35号)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
〔2022〕31号)的规定,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
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
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
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
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自2022
年11月30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