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19-02-19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
定,公司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认为:董事会编
制和审核的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
综合考虑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
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四、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1 号——
超募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
求,结合自身行业特性和经营运作的实际需求,切实开展了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工
作;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能够有效覆盖公司的各项财务和经营管
理活动,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合理控制经营风险。董事会出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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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 监事会关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监事会关于资产核销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资产,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
资产,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核决策
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同意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八、 监事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核意
见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正
常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继续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
可滚动使用。
九、 监事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金融工
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一
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
制度。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在 2019 年度内开展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 5000 万美元额度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十、 监事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核
意见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是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所需,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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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宜。
十一、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监事会
认为:
(1)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
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4)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
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进行业务多元化,可以更好地优化公司的产业结构,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
长点,监事会同意公司在厦门以自筹资金出资 500 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用于
发展医疗美容大健康项目。
十二、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监事会
认为:
(1)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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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十三、 监事会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
监事会认为: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
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2)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十四、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核,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五、 监事会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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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2018 年度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监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杨元勇 林建华 崔玉梅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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