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02-19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
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
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授予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未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并报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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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
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若预留部分在 2019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
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
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A)/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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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申请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实行年度考核,每年组织综合考核评价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
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中心沟通解决。如无法
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中心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绩效考核记录保
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
中心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
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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