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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5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

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

很好地履行了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

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彭万华              唐炎钊            戴建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