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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5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
响募集资金使用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 6.5 亿元人民币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聘用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
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
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彭万华             唐炎钊              戴建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