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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莆股份: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3-23  

                        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对“高光功率紫
外固态光源产品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延长实施期限,变更前的实施主体为
厦门光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光莆照明”),变更后
的实施主体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延期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48)。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
日,光莆照明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终止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98 号)文核准,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 13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9,507,997 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14.8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30,803,595.51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 13,140,135.8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7,663,459.71 元。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99 号”《厦门光莆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9,507,997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00023029200252484   ,截至 2023 年 2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109,549,652.7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高光功率紫外固态光源产品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
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
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