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彩讯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5  

						证券代码:300634           证券简称:彩讯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9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
司法(2018 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证券代码:300634        证券简称:彩讯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9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