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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彩讯股份:彩讯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4-23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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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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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junhe.com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公告的《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21年4
月23日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2021年4月23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98号瀚海科技大厦
A座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杨良志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1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9,625,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048%。

                                     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9,390,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46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1年4月
15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5,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88%。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
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
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
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
    5、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6、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了以下议
案:

    (1)《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239,560,2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65,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14,093,96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2%;6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59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239,560,2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65,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4,093,962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2%;65,100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239,560,2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65,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4,093,962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2%;65,100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获通过

                                   4
    表决结果:239,560,2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65,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4,093,962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2%;65,100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239,390,1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8%;235,19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3,923,86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9%;235,197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1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239,560,2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65,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4,093,962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2%;65,100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政策的议案》未获通过

    表决结果: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35,19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0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35,19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8)《关于2021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239,390,1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8%;235,19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3,923,86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9%;235,197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1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239,560,2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65,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4,093,962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2%;65,100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239,390,1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8%;235,19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3,923,86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9%;235,197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1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239,390,1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8%;235,19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3,923,86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9%;235,197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1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6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239,390,1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8%;235,19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3,923,86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9%;235,197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1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239,390,1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8%;235,19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3,923,86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9%;235,197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1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刘鑫   律师




                                        经办律师:
                                                            卜祯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