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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彩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6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系基于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并同意以 13.00 元/股的价格向
1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伟峰                   秦   致                  王志成




                                                       2021 年9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