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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帆新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12-07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 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180109-00002 号

致: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 31 号扬帆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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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包含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
章程》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公司
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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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相
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
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 31 号扬帆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 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樊彬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开
户证明材料、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3.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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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8,60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517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364,4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2.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采用累积投票表
决方式,议案(四)采用非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1.选举樊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68,606,80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2.75%。
    2.选举樊培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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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68,606,80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2.75%。
       3.选举李耀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68,606,80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2.75%。
       4.选举樊相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68,606,80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2.75%。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选举陶礼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68,606,80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2.75%。
       2.选举张福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68,606,80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2.75%。
       3.选举黄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68,606,80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2.75%。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1.选举田李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通过。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68,606,80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2.75%。
       2.选举李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通过。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68,606,80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2.75%。
       (四)《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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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71,26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1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
持人签名或盖章。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2.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3.本所经
办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
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
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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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边浙娅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卫   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