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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帆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01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
了公司 2019 年 1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
现就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000 股。
回购价格 10.39 元/股,回购需支付的总金额为 207,800.00 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对
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
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
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延期事项。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陶礼钦、张福利、黄法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