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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帆新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二2019-02-01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二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现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
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董事会在审议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及时披露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

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告;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之日起,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