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二2019-02-01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二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现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
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董事会在审议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及时披露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
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告;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之日起,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