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2019-03-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扬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发
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公司预计与关联方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扬帆控股”)发生 2019 年度交易总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50 万元
的日常关联交易,2018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 673,258.38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具体情况:
一、关联关系
扬帆控股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公司关联方,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7 月 24 日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 31 号 506 室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樊培仁
经营范围:批发(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
求,对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大的高科技产业及其产品进行风险投资,实业投资、
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服务:品牌策划(涉及专项审
批的凭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机电设备、化工产品与原料(除化学危险品
及易制毒品)、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场所:杭州市滨江
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 518 号 2021 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2019 年公司及子公司扬帆科技、寿尔福贸易与扬帆控股发生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元
关联交 关联交易 截至披露日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方 预计金额 上年发生金额
易内容 定价原则 已发生金额
参考市场
向关联方租房 扬帆控股 房屋租赁 1,500,000.00 265,234.40 673,258.38
价格
注:预计金额包括房租、水电和物业费。
2019 年 1 月 1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寿尔福贸易与扬帆控股签署了《租赁
合同》,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和实际交易中的
定价惯例,预计房屋租赁费(含税价)988,628.78 元(不包括物业和水电费),
合同签署日生效,生效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元
实际发生
关联交 实际发生额与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额占同类
易类别 预计金额差异
业务比例
向关联
扬帆控股 房屋租赁 673,258.38 1,000,000.00 100% 326,741.62
方租房
四、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体现了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开展业务往来,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对公司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
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 2019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
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不存在预计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情况,其定价符合市场公允
性,不存在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慎核查,相关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公允性和公司实
际经营活动,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 2019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符合公司的 2019 年度经营计划,
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与会监事认为:扬帆新材及全资子公司预
计与关联方扬帆控股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业务需要,关联交易定
价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相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扬帆新材及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扬帆控股 2019 年
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客观、公正、公平为原则的基础上制订的,该等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扬帆新材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葛 欣 朱 桢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