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2020-03-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扬帆新材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71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0.02 元。公司本次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60.00 万元,
扣除应支付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 3,500.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6,560.00 万元,另扣减信息披露费 425.00 万元(含税)、律师费 498.00 万元(含
税)、审计验资费 993.00 万元(含税)、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 41.00 万元(含
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4,603.00 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由其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1493 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 占总筹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建设期
金额 比例
5,000t/a 光引发剂系列产
1 19,603.00 19,603.00 79.68% 2年
品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20.32% 2年
合 计 24,603.00 24,603.00 100.00%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一)募投项目内容变更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及 2018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将募投项目“5,000t/a 光引发剂系列产品建
设项目”整体变更为“29,000t/a 光引发剂、医药中间体项目”,实施地点为内蒙
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巴音敖包工业园,项目实施主体为扬帆新材全资子公司内蒙
古扬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扬帆”),该项目主要生产 TPO、184、
1173 等品种的光引发剂以及各类医药中间体。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号 资计划
29,000t/a 光引发剂、医药中 阿开审服发
1 19,563.00 2019 年 4 月 12 日
间体项目 [2018]41 号
虞经开区投资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00.00 2019 年 4 月 12 日
[2015]118 号
合 计 24,563.00 -- --
(二)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多方因素影响,无法在计划时间内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发展
前景,经过谨慎研究,决定将以下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该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延期情况如下: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使 调整后预定可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用状态时间 状态时间
1 29,000t/a 光引发剂、医药中间体项目 2019 年 4 月 12 日 2020 年 4 月 11 日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9 年 4 月 12 日 2020 年 4 月 11 日
合 计 -- --
该次变更事项仅涉及项目延期,未涉及项目其他内容变动。
三、当前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19 年 项目达到预
序 募集资金承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末累计投入 定可使用状
号 诺投资总额 投入进度
金额 态日期
29,000t/a 光引发剂、
1 19,563.00 20,811.68 106.38% 2020 年 4 月 11 日
医药中间体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00.00 2,652.96 53.06% 2020 年 4 月 11 日
合 计 24,563.00 23,464.64 -- --
注:上表中“募集资金投入进度”大于 100%比例的,系由于上表“截至 2019 年末累计投入
金额”包含公司在募集资金存储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银行
活期利息、管理费、手续费支出等因素,而“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含前述因素导致。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
公司综合考虑自身经营情况、产能情况、业务发展情况,结合当前募投项目
的投资和建设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
拟对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 调整后预定可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状态时间 状态时间
1 29,000t/a 光引发剂、医药中间体项目 2020 年 4 月 11 日 2020 年 10 月 11 日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0 年 4 月 11 日 2020 年 10 月 11 日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1、“29,000t/a 光引发剂、医药中间体项目”延期原因
(1)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29,000t/a 光引发剂、医药中间体项目”由内蒙古扬帆负责实
施,具体实施地址为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巴音敖包工业园。
该项目一期工程于 2018 年 3 月开工建设,当前进展如下:该一期工程中的
水、电、汽、制冷、空压、消防、仓库、罐区、中间体、184、硫酚、硫醚项目
安装主体全部完成,当前已进入试生产前的联动调试及试生产备案申报阶段;该
一期工程中的 1173、TPO 等项目安装已进入设备保温等收尾阶段。
公司采取边建设边投产的策略,先建设完成的项目先投产。
(2)项目延期原因
公司在 2018 年 4 月将“5,000t/a 光引发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整体变更为内蒙
古扬帆“29,000t/a 光引发剂、医药中间体项目”。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体量、品种都
有增加,在实施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大型设备定制及安装,项目设计和工程建
设,政府等其他部门审批流程和验收手续花费较长时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员工及安装施工人员无法及时到位,导致安装已
完成的建设项目联动调试及试生产备案申报进展滞后,处于收尾阶段的项目试生
产工作在原定建设期内无法完成。
为保证项目质量,公司拟对上述项目建设进行延期,项目完成时间调整到
2020 年 10 月 11 日。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原因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专业生产
设备定制、安装调试等众多流程、环节,其中部分流程需履行审批验收程序。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方面,部分审批验收部门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一定
程度上影响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另一方面,尽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其配套设施建设、场地装修、设备购置工作已有条不紊开
展,但部分尚需进行安装调试,工作进度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为保证项目质量,公司拟对上述项目进行延期,项目完成时间调整到 2020
年 10 月 11 日。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9,000t/a 光引发剂、医药中间体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
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调整
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从
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
地实施,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会将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
规划,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
日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并实现预期效果。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
进度,采取谨慎的态度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符合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
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会对募投项
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
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能够有效提
高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扬帆新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扬帆新材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 桢 陈金林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