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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03-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雷迪克”)的委托,并根据发行

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
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191003 号)(以下简称《反馈
意见》)相关要求就与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

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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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
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8.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备案、
环评。(1)请申请人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计划、拿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等。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应对募投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
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申请人说明备案机关是否

有权进行备案。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3)本次申请中《法律
意见书》仅说明了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环境备案情况,未说明实训中
心和模具中心项目环境审批或备案情况,申报材料中“5-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关于环境的文件仅有一份,文件中记载项目名称为“浙
江精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 1000 万套汽车轮毂轴承单元、90 万套卡车轮

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请申请人说明:(1)申报材料中关于环境的文件是否
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2)实训中心和模具中心项目是否需要环保审批
或者备案,如是,请补充说明进展情况。如否,请说明依据。请保荐机构和申请
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内容:

     (1)经核查,2019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参与竞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
资子公司浙江精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竞拍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2019 年 6 月 13 日浙江精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通过网上竞拍竞得“桐乡
经济开发区 2018-43 工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行业类别属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出让面积 133,386.23 平方米,总价为 3,60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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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6 月 21 日,浙江精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就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公证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
同编号:3304832019A21035),根据该合同,出让宗地坐落于桐乡开发区高新二

路北侧、人民路西侧,出让宗地面积 133,386.23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总价
为 3,602 万元,出让人同意在 2019 年 8 月 23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桐规 2019008(开)号”《桐乡经济开发区
2018-43 地块规划条件》,浙江精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受让的规划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

     根据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具体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桐土预
字[2018]53 号),发行人募投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项目用地符合国家
供地政策和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通过合法方式签订了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
使用权出让合同,募投项目符合所受让土地的性质,符合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

募投项目用地落实不存在法律风险,在发行人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取得土地
使用权并办理相应产权证书。
     (2)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
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
台)办理”。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
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
督。”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发改投资〔2017〕966 号” 《省发展改

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赋码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浙江政务
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浙江平台)属于我省的地方平台,
负责管理我省境内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投资项目赋码执行“属地赋码”原则,一般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投资主管
部门负责赋码。4.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赋码的项目包括:县(市、区)

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本县(市、区)转送省或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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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的项目。”
     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桐乡市开发区(高桥街道)系浙江
精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投资项目所在地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具有对项

目投资进行备案审核操作的有效权限”。
     综上,发行人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备
案,并取得了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备案机关为“桐乡市
开发区(高桥街道)”,系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系统具备权限的备
案机关,有权对发行人募投项目进行备案。


     (3)经核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出具的编号为“嘉环桐备[2019]76

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项目名称为“浙江精峰
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 1000 万套汽车轮毂轴承单元、90 万套卡车轮毂圆锥
滚子轴承建设项目”。
     经核查,本项目为整体项目备案,其中“产品名称及年产量”一栏注明:“一
期年产 90 万套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二期为年培训 300 余人的实训中心和模

具中心项目……”,报备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包括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内容。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出具的《说明》,本项目为整体项目
备案,项目内容及其发表的备案意见中均包含:一期年产 90 万套卡车轮毂圆锥
滚子轴承项目、二期年培训 300 余人的实训中心和模具中心项目等。
     因此,申报材料中关于环境的文件与本次募集投资项目对应,实训中心和模

具中心项目包含在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表中,已经完成了环评备案程序。

     二、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9. 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
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情形。”

     回复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最近三
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
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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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企业不得发行证券。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公示信息、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诚信档案、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等系统并根据发行人主管行政机关
包括工商、税务等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发行人最
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 《反馈意见》一般问题“2.请申请人说明公司董事会是否符合《关于
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
《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电明字[2014]23 号)、《关于印发<执行中组发[2013]18 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内容:

     1、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中沈仁荣、於彩君、韩国庆、胡柏安未在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高校等任职,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

     2、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马钧、佟成生、许强在高校任职,其中马钧为同
济大学汽车学院副教授,佟成生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许强为浙江工业大学
教授。

     根据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
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
知》“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
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根据《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
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
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
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马钧为德国国籍人士,目前为汽车学院副教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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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任何领导职务。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佟成生担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阿米巴研究中心主

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阿米巴研究中心为校内研究机构,除佟成生外亦聘请国际
学者为研究中心的联合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和高校及高校院
系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许强担任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助理,非管理

学院学院领导干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均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和高校领导干部,
未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
发[2013]18 号)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电明字[2014]23 号)《关于印发<执行中组发
[2013]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若干规定》等规定,具有担任发行人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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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张知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顾功耘                                    魏栋梁



                                         经办律师 :
                                                         孙矜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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