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年度)2018-11-27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 年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以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结合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 年度)》(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
营发展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规划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
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
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
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五)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年度情况达到公司章程关于实施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董
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
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或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并
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四、本规划的决策、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
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在
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
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与董
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应安排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
同。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