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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信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7-21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2-103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巫少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097 号 ), 公 司获 准 向 特定 对 象 发行 股 票 18,564,102 股, 募 集资 金 总 额

180,999,994.50 元,扣除本次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0,736,121.39 元(不含增值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0,263,873.11 元(不含增值税)。上述资金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361Z0053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2020 年修订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并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开户银行、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                银行名称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29420100100312365         171,999,994.50
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厦门分行


    注:上表中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总额差额系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为“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129420100100312365,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171,999,994.50 元(大写

金额:壹亿柒仟壹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伍角)。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巫少峰

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中支付本次交易的

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的税费及中介费用、偿还上市公司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

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

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洪运、徐少英、何家洛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