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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信电子: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08  

                                                                                        独立董事意见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厦门弘信电子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基于《弘信电子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司已分别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工作,公司股本相应增加,从而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1、我们认真审查了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履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等,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
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符合《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关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控股子公司并与控股股东关联方共同签署
对外投资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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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控股子公司并与控股股东关联方共
同签署对外投资协议建设新能源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
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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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何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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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吴俊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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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