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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信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7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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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理解,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电话咨询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主要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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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的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渠道以及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专栏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新媒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于已开设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公司也应及时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对于
专栏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
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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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
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同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重大事项说明会,介绍
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
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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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特别是应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
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以“不打探、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和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具
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
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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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
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
合。

       第三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或出现下列行为: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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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重大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重大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书面、明确的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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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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