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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信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
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要
求和发展需要。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治理、日常管理、信息
披露、对外担保等事项均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实施,并且对各环节
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我们对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出具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对公司《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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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作出“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基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的主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
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审
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终止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补充审议前次募集资金置换及其他规范性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补充审议前次募集资金置换及其他规范性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补充审
议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

                                     2/8
同意本次补充审议前次募集资金置换及其他规范性事项。

    七、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以及保护投资者的能力,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且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公司
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对公
司《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 2023 年度董事薪酬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关于 2023 年董事薪酬的议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
展水平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 2023 年董事
薪酬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九、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
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中的薪酬、考核水平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管的积极性,强化勤勉尽
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
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计提减值
准备事项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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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报
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公
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
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容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
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意见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要求,出于职业判断出具的,依据和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对该审计意见
无异议。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工作进度,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十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
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关于厦门弘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充补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业绩补偿方案的确定,符合公司与交易对方的约定,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厦门弘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业绩
承诺补充补偿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与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 2023 年度公司与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厦门海翼”)的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相关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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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本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与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五、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
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
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会计师出具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经审慎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十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
项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113,930.0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5.78%。除上述情形以外,2022 年度,公司不
存在其他担保事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
对外担保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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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何   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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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吴俊龙: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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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   昊: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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