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18-088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并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方案如下:
1、公司经营范围由原来的“从事环保工程、水处理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
包业务;从事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业务;从事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治理业务;环
保材料、环保产品、环保设备的研发、设计、集成、制造、销售、贸易代理;环保、
水处理、市政公用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环境微生物技术、污泥处置技术、再
生资源技术、非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处置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产业园区
建设、开发及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务咨询(不含投资咨询);物业管理;
会务及展览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从事环保工程、水处理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包业
务;从事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业务;从事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治理业务;环保材
料、环保产品、环保设备的研发、设计、集成、制造、销售、贸易代理;环保、水
处理、市政公用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环境微生物技术、污泥处置技术、再生
资源技术、非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处置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相应修订。
3、除上述修订外,其它条款不变。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以下权利:1、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本次变更的
申请文件;2、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个别文字修改、补充;
3、办理与本次变更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是:从事环保工程、水处理工程、 营范围是:从事环保工程、水处理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包业务;从事机电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包业务;从事机电
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业务;从事生活污水、 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业务;从事生活污水、
工业污水治理业务;环保材料、环保产 工业污水治理业务;环保材料、环保产
品、环保设备的研发、设计、集成、制 品、环保设备的研发、设计、集成、制
造、销售、贸易代理;环保、水处理、 造、销售、贸易代理;环保、水处理、
市政公用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环 市政公用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环
境微生物技术、污泥处置技术、再生资 境微生物技术、污泥处置技术、再生资
源技术、非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处置技术 源技术、非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处置技术
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产业园区 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自营和代
建设、开发及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商务咨询(不含投资咨询);物业管理;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会务及展览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并应当在 1 年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内转让给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还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备查文件:《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