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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8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鹏鹞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及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专业素养,被聘任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履职要求。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洪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王鹏鹞先生、蒋永军先
生、夏淑芬女士、吴艳红女士、纪仁华先生、周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夏淑芬女士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吴艳红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朱和平、林琳、钱美芳
                                                                     201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