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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4-13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0-04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事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对前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事项进行了变
更。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13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4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大道 25 号鹏鹞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洪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145,97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371%。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 11 人,代表股份
145,99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409%。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下称
“中小股东”)为 5 人,代表股份 27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
    3.公司董事(王洪春、王春林、王鹏鹞、蒋永军、朱和平、钱美芳)、监事(陈
永平、王芳、勇银华)、高级管理人员(王鹏鹞、蒋永军、夏淑芬、吴艳红、周超、
吕倩倩)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99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0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99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0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方晓杰、鲁玮雯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