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0-04-27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制度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0;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实际担保余额为 71,2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担保类型 担保期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担保类型 担保期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萧县鹏鹞污水处理有 2016 年 07 月 23 连带责任保 2016.7.29-20
9,800 9,800 否 否
限公司 日 证 28.7.29
周口鹏鹞水务有限公 2014 年 01 月 20 连带责任保 2014.5.19-20
6,000 6,000 否 否
司 日 证 22.12.20
长沙望城鹏鹞水务有 2012 年 12 月 14 连带责任保 2012.12.20-2
3,000 3,000 否 否
限公司 日 证 020.12.13
丹阳鹏鹞污水处理有 2013 年 12 月 03 连带责任保 2013.12.30-2
14,000 14,000 否 否
限公司 日 证 022.12.2
沅江市第二污水处理 2017 年 12 月 28 连带责任保 2017.12.13-2
20,400 17,000 否 否
有限公司 日 证 034.12.18
主合同约定
的债务人履
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 2019 年 04 2019 年 05 月 20 连带责任保
30,000 6,000 行债务期限 否 否
限公司 月 25 日 日 证
届满之日起
二年
望城污水处
理厂三期扩
建及提标工
长沙鹏鹞污水处理有 2019 年 04 2019 年 06 月 24 连带责任保 程 PPP 项目
18,000 9,400 建设期为项 否 否
限公司 月 25 日 日 证
目开工之日
起至长沙市
望城区城乡
和建设局签
发进入运营
期确定函前
一日
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 2019 年 04 2019 年 02 月 12 连带责任保 2019.2.12-20
2,000 500 否 否
科技有限公司 月 25 日 日 证 20.2.11
主合同约定
的债务人履
罗山县鹏鹞水务有限 2019 年 04 2019 年 07 月 30 连带责任保
15,000 5,500 行债务期限 否 否
公司 月 25 日 日 证
届满之日起
二年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65,000 21,400
合计(B1) 际发生额合计(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118,200 71,200
额度合计(B3) 保余额合计(B4)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担保类型 担保期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65,000 21,400
(A1+B1+C1) 合计(A2+B2+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
118,200 71,200
(A3+B3+C3) 计(A4+B4+C4)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21.44%
其中: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
6,000
担保余额(E)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6,000
3、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全资子公司萧县鹏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周口鹏鹞水务有限公
司、长沙望城鹏鹞水务有限公司、丹阳鹏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长沙鹏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沅江市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鹏鹞联业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罗山县鹏鹞水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之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
存在其它对外担保的情况,且为子公司的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上述担保事项已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额度未超过股东大会事先授权的
担保总额范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他法人、非法人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为
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保障其正常经营与发展需要,被担保的各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业
务发展前景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在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期间有能力控
制其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有利于子公司的经
营和业务发展,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和平、林琳、钱美芳
(本页无正文,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