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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7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有效
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
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
督、指导作用。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二、对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
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公允、合理,薪酬水平与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考核办法的规定。公司制定的 2020 年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及 2020 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
    四、对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
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 2020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公司董事会对《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 2020 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担保额度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2020 年度公
司担保额度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
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事项。
    八、关于为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
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此
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有
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公司股份的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
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和平、林琳、钱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