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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关于董事长辞职及选举董事长的公告2021-01-11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1-003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职及选举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
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辞职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收到董事长王洪春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基于
公司的发展需要及个人原因,王洪春先生提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
起生效。辞职后,王洪春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
工作的正常运行。
    王洪春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即 2022 年 1 月 17 日。王洪春先
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王洪春先生为公司创立、发展、上市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公司战略布局、经营
运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王洪春先生为公司所做的重大贡献表
示衷心感谢!
    二、选举公司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事项
    2021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
议案》,同意选举公司董事、总经理王鹏鹞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相同。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尽快完成
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相关持股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其持有公司股份
216,702,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31%。王洪春先生持有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
8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洪春先生配偶陈宜萍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4,137,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8%。王洪春先生之子王鹏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四、相关承诺事项
    1、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洪春、王春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担任发行人董事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王洪春、王春林还承诺:在上述锁定
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
发行人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50%。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在《关于所持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
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公司股东王洪春、王春林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如本公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
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王洪春、王春林担任前述职务离职后半
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
公司承诺除遵守本承诺函要求外还将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要求。
    3、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1),因一致行动人陈宜萍女士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
完毕,陈宜萍女士及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增持计划
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相关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