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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2021-02-23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3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和相应的
整改措施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1 份警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出具的 1 份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警示函

    1、具体事由及监管措施

    2017 年 7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2 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时,
未披露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南京鹏鹞水务有限公司两起共 15.82 万元的环保行政处
罚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3 号)第四条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
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

    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信息披露准则在理解上存在一定偏差,认为南
京鹏鹞上述两次罚款的处罚事由均因第三方原因造成,责任不在南京鹏鹞水务有限
公司,处罚金额较小(分别为 4.54 万元和 11.28 万元),并且最终罚款均由第三方承
担,相关人员处理环保处罚事项后未将资料及时送档案室存档,公司统计环保处罚
情况时未统计到,未在原招股说明书中(签署日为 2016 年 8 月 30 日及以前历次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原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的情形。

    得知南京鹏鹞水务有限公司存在上述两次原未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后,公司第
一时间配合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并向中
国证监会进行汇报。

    同时,公司为杜绝上述情形,采取了如下完善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整改
措施:

    (1)就完善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组织专门培训

    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
专题工作培训会议,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对重点条款进行着重讲解和反复强调。公司组织
法务部门和外聘律师对员工进行了行政法、合同法相关的法律培训,对涉及政府部
门和其他单位函件的接收、交寄、印章使用等细节作专项说明,提高员工对重要事
项的敏感度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公司在定期组织的企业管理培训中完善了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学习内容,
健全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管理的长效机制。

    (2)紧抓员工日常工作管理,提升相关信息收集能力

    公司强化了员工工作逐级报告制度,管理层通过对工作全流程控制而抓实末端
细节,做到工作衔接有序,杜绝末梢断链现象,同时也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尤其是
项目公司相关人员和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要求其在知晓相关重要事项时,应在第
一时间告知并将相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整理提供给信息披露部门。

    (3)修订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强化档案管理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审查了原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实际
经营和工作情况,公司全面修订了公司管理手册,在管理网络、人事、财务、档案
存管、函件联络、内部审计等诸多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具体事由及监管措施

    2020 年 2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关于对鹏鹞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22 号),具体内容如下:

    “2020 年 2 月 4 日收市后,你公司直通披露《关于签订增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3,000 万元增资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取得其 7.89%的股权,并称标的公司研发 RSV 疫苗、乙肝疫苗、I 型糖
尿病疫苗及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具有国际顶尖疫苗研发水平,以及前期研究数据比
较理想等。你公司未披露前期研究数据所涉疫苗产品及具体情况,未披露对标的公
司研发水平、前期研究数据相关判断的客观依据,也未结合公司投资金额及持股比
例针对性地披露本次投资及标的公司疫苗研发进展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存在信息披
露不完整的情形。2 月 5 日、2 月 6 日你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涨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2.1 条和第 2.5 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
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成员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反省、吸取教训,并对《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深入学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
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