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制度,我们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 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我们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与能 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所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和平、林琳、钱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