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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3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
引》、《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竞价结果真实
有效。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
     二、对《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 5 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对《关于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对《关于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四、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
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对《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六、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
展方向,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七、对《关于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
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的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
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关于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八、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
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
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无差异。我们对前述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钱美芳、陈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