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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7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并同意以 2.72 元/股的价格向 123 名激励对象
授予 2,345.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钱美芳、陈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