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18-096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 45,0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3.15%;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28,895,7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6%; 2、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94 号)核准,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智能”或“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 2,700 万股。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81,000,000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为 108,000,000 股。 经 2018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大烨智能拟实施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息 2 元转增 8 股的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总股 本将由 108,000,000 股增至 194,400,000 股,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进行了权益分派。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94,400,000 股,其中限售流通股为 145,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无限售流通股为 48,6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 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 国华、曾治、杨晓渝、任长根、高明,共计 6 名。其中法人股东 1 名,自然人股 东 5 名。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曾治、任长根以及原高级管理人员 王国华、杨晓渝的承诺: 自大烨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大烨智能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大烨智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法人股东华康瑞宏承诺: 自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任何大烨智能的股份,也不由大烨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015 年 5 月,本公司认购大烨智能新增股份 100 万股,自上述新增的 100 万股大烨智能的股份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5 年 6 月 23 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新增的 100 万股股份,也不由大烨 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 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 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如果本公司未按前条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本公 司应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高明承诺: 自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大烨智 能的股份,也不由大烨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每年转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 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曾治、任长根以及 原高级管理人员杨晓渝承诺: 本人/本企业现就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作 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 2、自本承诺出具日起即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愿意 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无后续追加与股 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 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12 月 7 日(星期五)。 2、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本次解除限售的 数量 4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15%;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28,895,7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6 名,其中非自然人股东 1 名,自然人 股东 5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流通量 北京华康瑞宏投资 1 36,900,000 36,900,000 28,499,760 备注 1 中心(有限合伙) 2 高明 1,584,000 1,584,000 396,000 备注 2 3 任长根 1,008,000 1,008,000 0 备注 3 4 曾治 900,000 900,000 0 备注 3 5 王国华 3,024,000 3,024,000 0 备注 4 6 杨晓渝 1,584,000 1,584,000 0 备注 5 合计 45,000,000 45,000,000 28,895,760 备注 1:公司非国有法人股东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北京华康瑞宏 投资有限公司”)因其所持有的 36,900,000 股中有 8,400,24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 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故上述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 28,499,760 股。 备注 2:公司股东高明因在首次公开发行中作出:“每年转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总数的 25%”的承诺,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为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备注 3:持有公司股份的现任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任长根、曾治在首次公开发行中 作出:“在本人担任大烨智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总数的 25%”的承诺。 同时,大烨智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70%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期间,作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长根、曾治作出如下承诺:“本人现就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 减持计划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承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上 市公司股份。二、自本承诺出具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重组尚未实施完毕,因此,任长根、曾治所持的股票不得转让。自 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以上股东每年可供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 备注 4:持有公司股份的前任高级管理人员王国华在首次公开发行中作出:“本人担任 大烨智能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 智能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 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 能股份。”等承诺。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在深交所上市,王国华先生于 2018 年 1 月 8 日申报离职,因此,王国华先生所持股票自 2018 年 1 月 8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备注 5:持有公司股份的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杨晓渝在首次公开发行中作出:“本人担任 大烨智能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 智能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 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 能股份。”等承诺。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在深交所上市,杨晓渝先生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申报离职,因此,杨晓渝先生所持股票自 2018 年 11 月 3 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时,大烨智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70%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期间,杨晓渝曾作出如下承诺:“本人现就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 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承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 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二、自本承诺出具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 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本次重组实 施完毕前,杨晓渝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同意大烨智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