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重大资产重组审查的独立意见2019-01-18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重大资产重组审查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
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重大资产重组审查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重大资产重组审查事项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吴国栋、蔡兴隆、王骏合计持
有的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7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因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的审计和申请材料财务数据的更
新等工作,预计无法如期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等相关材料。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查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
中介机构将及时对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更新申请材料的财务数
据,待数据更新完成后公司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审查,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查的中止,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前,
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
二、关于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及程序的独立意见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我们已对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中止审查事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公司申请中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查的材料齐
备,程序合法、合规。
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止审查事项公司决策程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申请中止审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且决
策程序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6
年 9 月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 9 月修订)》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 年 3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查事
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中
国证监会申请中止重大资产重组审查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施 平:
黄学良:
201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