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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6-21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及股东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
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间约
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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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
相应程序。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反馈的,视
作出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3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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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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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载明每一审议事项和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其中,
由股东提出的提案还应当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有股份数量。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单位的工作情况)、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2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通讯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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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应按公司要求提交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理股东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其
他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律规定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若该等股东负责人非为自然人的,应由该负责人的法定负责人出
席会议,并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
盖股东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7
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企业的,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比照本条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超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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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章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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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间约定
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若经


                                   10
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当以书
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人情况进
行披露。
       (二)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
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股东对召集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就有关事项进行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召
开。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
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进行解释和说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合法及产生原因等事项向股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
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5 人。


                                       11
       (二)公司监事会成员为 3 人,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三)有权提名的股东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的上述提案中应当包括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
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四)有权提名的股东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上述提案的其他事项按照本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将上述提案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分别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
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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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关选举提案的决议之时。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
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
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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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议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董事会拟定修订稿,修订
稿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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