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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1-07-08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2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7月8日(星期四)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7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8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23号江苏大烨智能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8人,代表股份
149,50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277%。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49,445,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47.309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58,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186%。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
1,29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1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
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
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徐荣荣律师、杨书庆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会议审议议案及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9,4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
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31%;反对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49,4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
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31%;反对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
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