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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3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大烨智

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王跃进、于凭水、
许蒙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授予但尚未行权的45.00万
份股票期权拟予以注销,公司本次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
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
等待期已于2021年9月10日届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成就,在对公司激励计划行权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后,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
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29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包括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2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142.00万份
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行权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和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
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
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9名激励对象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142.0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明耀                  施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