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的公告2021-09-13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1-107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9 名,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为 7.43 元/份,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42.00 万份,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比例为 0.45%;
2、本次行权将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
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00.00 万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 31,589.0479 万股的 1.58%。其中首次授予 40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80.00%,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31,589.0479 万股的 1.27%,首
次授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20 日发布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预留 10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
总数的 20.00%,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31,589.0479 万股的 0.32%,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授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21 日发布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
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
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0 年 8 月 4 日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止。在公
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0 年 8 月 13 日,监
事会对《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
情形,并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4、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7.49 元/份调整为 7.43 元/份;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注销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已离职激励对象王跃进、于凭水、
许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45.00 万份股票期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符合
本次行权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可行权
142.00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首个交易日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实施,上海信公轶禾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两项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
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
完成日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已届满。自首次授予之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申请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40%。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 司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未 发 公司未发生前述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生 相 情形,满足行权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应 情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形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激 励
选;
对 象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
未 发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述情形,满足
生 相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行权条件。
应 情
形的;
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公司 2020 年度经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
公 司 审计的经审计的
权条件之一,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司 2020
层 面 归属于上市公司
年净利润为 6,300.00 万元。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
业 绩 股东的净利润为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考 核 63,278,085.28
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发生发行可转债、公司债
要求 元,满足行权条
券融资或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的行为,则计算考核
件。
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
激 励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
对 象 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目前在职的 29 名
个 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激励对象个人考
层 面 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
核结果均为“合
的 绩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
格”,均满足行权
效 考 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
条件。
核 要 象所获授期权当年可行权份额。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
求 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届满,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
公司按照《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相关行权事宜。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 A 股普通股。
2、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
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29 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142.00 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0.45%,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 本次可行 本次可行权份 尚未行权的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权数量(万 数占授予总数 股票期权数
(万份) 份) 的比例(%) 量(万份)
陈杰 董事长 52.00 20.80 4.16 31.20
李进 副总经理 25.00 10.00 2.00 15.00
子公司苏州
吴法男 32.00 12.80 2.56 19.20
国宇总经理
核心业务骨干 246.00 98.40 19.68 147.60
合计 355.00 142.00 28.40 213.00
注: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权后所持股票变动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2.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核心业务骨干
李进为公司副总经理,据此对获授股票期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中的职务信息做更新,
前述激励对象原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未作调整。3.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总数为
500.0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 400.00 万份,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5.00 万份。
3、行权价格:7.43 元/份。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行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首个交易日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
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实
施。
6、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
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四、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7.49 元/份调整为 7.43 元/份;
因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王跃进、于凭水、
许蒙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人员所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45.00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
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
发生变化。本次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
期内摊销,并计入成本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共计 142.00 万份,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
142.00 万股,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但影响较小,
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
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
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
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
响。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事项不会
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
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未使用的
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自
行承担,本次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
的行权期内行权,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
而不能申请行权的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八、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完成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315,890,47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18,953,428.74 元(含税)。根据《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根据激励计划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法”部分规定,派息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
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根据上述规定计算,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7.43 元/份。
九、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 6 个月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
等待期已于2021年9月10日届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成就,在对公司激励计划行权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后,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
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29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包括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2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142.00万份
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行权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和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
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
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29 名激励对象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 142.00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十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届满,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符合本
次行权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可行权 142.00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限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的首个交易日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具体
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实施。
十二、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
销及行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自等待期届满后即可开始行权;
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和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
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一期行权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