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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2022-01-24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智能”或“公司”)拟通
过全资子公司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新能源”)或其指
定的其他主体主要以支付现金的方式从原承租方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铧景零壹”)、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
景零贰”)承接铧景01(编号为CMHI181-1,HUA JING 01)、铧景02(编号为
CMHI181-2,HUA JING 02)两条船舶相关的融资租赁权益,待租赁期限届满时,
公司将取得铧景01、铧景02所有权。
    交易各方以海龙十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十号”)、海
龙十一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十一号”)与海湾科技、铧景
零壹、铧景零贰等签署的《CMHI181-1船舶买卖合同》《CMHI181-2船舶买卖合
同》《铧景01船舶租赁合同》等合同价款为参考,经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总金额
为13,398.56万美元(85,425.17万元人民币;按2021年12月31日汇率折算,下同),
扣除原承租方铧景零壹、铧景零贰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支付的融资租赁成本
29,200.00万元人民币(4,579.89万美元)后,大烨新能源或其指定的其他主体后
续应付融资租赁本金8,105.91万美元(人民币51,680.82万元),应付融资租赁利
息712.76万美元(人民币4,544.35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不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过渡期损益的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资产的
减值测试与补偿。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做出如下说明:

    本次交易前,陈杰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主要为现金购买资产,
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后,陈
杰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