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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01-2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智能”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大烨智能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 6 个月(即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董事会决议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情

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交易双方自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首次披露日的前 6 个月(即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董事会决议

日内。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指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

赁有限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杰控制的南京明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兼总经理曾治、高级管理人员任长根在自查期间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交易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发布于证监会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减持公告。

    交易对方母公司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锆孚”)

原董事杨广东、交易对方监事韦汉超、铧景锆孚控股股东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湾科技”)监事袁斌的配偶的母亲陆亚娟、上市公司子公司

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新能源”)董事长王东向的配偶

孙海梅在自查期间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铧景锆孚    2021-4-8                 3,000            3,000     买入
杨广东   企业原董
           事       2021-4-12                 3,000                0     卖出
                     2021-6-9                 2,000            2,000     买入
                    2021-6-11                 2,000                0     卖出
         交易对方
韦汉超               2021-9-8                 2,500            2,500     买入
           监事
                    2021-10-19                2,400              100     卖出
                    2021-10-26                  100                0     卖出


                                       2
         海湾科技   2021-7-22              300          300    买入
         监事袁斌
陆亚娟
         的配偶的   2021-10-27             300            0    卖出
           母亲
                    2020-11-19            2,000        2,000   买入
                    2020-11-27             500         2,500   买入
                    2021-1-20              700         1,800   卖出
                    2021-2-10             1,800           0    卖出
                    2021-4-12             8,000        8,000   买入
                    2021-4-13             1,000        9,000   买入
                    2021-4-16            11,000       20,000   买入
                    2021-4-20             3,000       23,000   买入
         大烨新能
         源董事长   2021-5-07             7,000       30,000   买入
孙海梅
         王东向的   2021-5-24            10,000       20,000   卖出
             配偶
                    2021-5-25            12,600        7,400   卖出
                    2021-5-25             2,000        5,400   卖出
                     2021-6-4             5,400           0    卖出
                    2021-7-26             5,000        5,000   买入
                    2021-7-28             5,000           0    卖出
                     2021-8-4             1,100        1,100   买入
                     2021-8-9             1,100           0    卖出
                    2022-1-20            22,000       22,000   买入


    杨广东、韦汉超、陆亚娟、孙海梅已出具承诺:“本人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系

基于自身对大烨智能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大烨智能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

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大烨智能股票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系本人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

易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

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大烨智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大烨智能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3
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

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前述股票买卖行为对

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徐荣荣




                                         杨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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